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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所属分类:陕西政策 阅读次数:583 发布时间:2021-01-30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发〔2019〕18号
      为推动全省学前教育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规范管理,坚持促进公平。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公办园和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原则上达到总数的50%。完善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部分民办园过度逐利问题有效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取得实质性成果。民办园分类登记管理全面完成。幼儿园办园行为更加规范。
      到2020年,分层分类培训幼儿园园长、教师不少于10万人。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基本形成,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资源,推进普惠均衡
      1.科学规划布局,优化办园结构。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坚决扭转部分地方民办园收费过高的现象。以县为单位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制定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2020年,以县(区)为单位编制2020-2022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分年度建设计划。
      2.充分挖掘潜力,扩大公办资源。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城镇地区,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新增一批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要移交地方政府接收,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3.加大政策扶持,促进普惠发展。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2020年,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及扶持政策,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园并公示,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4.完善政策措施,加强专项治理。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专项治理,落实《陕西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保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5.注重治理成效,确保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做好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于不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园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政府重新委托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园。
      (二)健全机制,完善保障体系
      1.健全管理体制。坚持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省级和市级政府负责统筹加强学前教育工作,推动出台地方性学前教育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健全投入机制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对县域学前教育发展负主体责任,负责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公办园建设、教师配备、工资待遇及幼儿园运转保障、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县域内学前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积极支持办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幼儿园的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2.优化经费投入结构。各级政府要健全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规范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评价,提高使用效益。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各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等,促进内涵式发展,提高幼儿园运转保障水平。用好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幼儿资助制度。各市政府要统筹教育经费,加大对县(市、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县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3.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各地要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到2020年,省级完善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因地制宜制定企事业单位、部队、街道、村集体等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各市政府依法加强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4.完善资助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精准资助。
      (三)强化队伍,提升师资水平
      1.完善幼儿园教职工补充机制。各地应优先保障学前教育发展需要,统筹考虑,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尽快完成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配足配齐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安保等人员。加大公办园教职工的补充力度,严禁“有编不补”和长期使用代课教师。民办园按照国家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2.严格教师队伍管理。实行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及教师专业标准,完善教师公开招聘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建立健全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从教。
      3.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地位和待遇。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公办园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及卫生保健人员职业等级评聘标准,提高高级职称及职业等级的比例。建立幼儿园教师表彰体系。
      4.优化教师培养体系。扩大本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支持和鼓励师范院校及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设立并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大力培养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课程体系,提升培养专业化水平。引导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幼教工作,鼓励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和贫困地区幼儿园顶岗支教。
      5.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重点加强师德师风全员培训、非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全员补偿培训和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培训等。实施卓越园长领航计划和三秦名师领军计划。开展乡村幼儿园骨干园长和教师、普惠性民办园教师、转岗教师技能提升和保育员保育能力提升等专项培训项目。完善省、市、县三级培训网络。建立高校与省级示范幼儿园合作联动的培养培训共同体。
      (四)注重监管,促进规范办园
      1.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应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加强办园行为督导,落实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
      2.加强全程监管。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县级卫生健康、教育部门要依法进行前置审批。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园务委员会制度和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指导各地使用好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3.强化安全管理。各级教育、政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安全预警机制,落实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在园幼儿身心健康。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指导,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校车服务方案》对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进行管理。
      4.实施民办园分类管理。落实民办园分类管理相关政策。2020年,现有民办园根据举办者申请,限期归口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园或营利性民办园分类登记。在此期间,县级以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衔接等工作。营利性民办园不享受普惠性幼儿园财政补助。坚决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分类治理无证幼儿园。县级政府负责无证园清理整治工作。加大整改扶持力度,对达到基本标准的,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卫生等办园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2020年年底前,以县为单位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五)提升质量,实现科学保教
      1.提升办园水平。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的指导,在全省开展优质游戏活动资源和优秀绘本征集遴选工作。支持引导幼儿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为幼儿提供安全、丰富、适宜的保教环境。
      2.实施科学保教。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建立50个课程示范基地。开展“小学化”专项治理,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3.构建教研体系。各市、县(区)应完善学前教育教研机构,构建省、市、县、园4级教研体系,以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为抓手,多种形式开展业务指导,促进薄弱地区和幼儿园发展。
      4.完善评估监测机制。认真落实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设立省级评估机构,完善学前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机制,实现质量评估监测的动态性、常态化和全覆盖。加强全省学前教育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监测结果定期公布。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坚持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实现各级各类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建工作全覆盖,严格组织生活和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建设,保障幼儿园办园方向正确。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领导小组。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加强分工协作。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公办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完善价格政策。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政策。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和营利性幼儿园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金融监管、证监部门要对民办园并购、融资上市等行为进行规范监管。省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的督导检查,并公示结果。
      (四)出台地方法规。加快出台学前教育条例,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资源配置、师资队伍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园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学前教育依法办园。
      (五)营造良好氛围。教育、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学前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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