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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上海市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所属分类:外省政策 阅读次数:243 发布时间:2021-01-18

关于推进上海市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00-12-1 单位
 
各区、县人民政府,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为适应上海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发展需要,满足市民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根据二十一世纪上海托幼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现就以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托幼园所达标工程以及办园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努力提高办园所的水平与质量,促进0-6岁幼儿的全面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上海市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的目标是:到2001年初步形成0一6岁学前教育整体、系统的一体化格局。
其包含如下四方面内容:早期系统、整体地研究人的发展;0-6岁保教业务管理系统化、整体化和科学化;政府职能部门切实实行对托幼事业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的职能;托幼教育资源达到优化重组、科学配置。
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继续贯彻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即由市区(县)政府领导,教育部门主管,卫生等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坚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办园所,使办园体制、办园模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
托幼管理体制-体化改革工作的内容
依据精简高效、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教育部门主管0-6岁的学前教育,市、区 县卫生部门负责0-6岁儿童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市、区县托幼联席会议制度下的托幼工作办公室挂 靠在教育主管学前教育的业务处(科)内,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分管主任(局长)任托幼办主任。托幼办 实施统筹协调、宏观管理的职责。市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劳动、人事、国资办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 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制定托幼事业的发展规划、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投入、收费调整及人员编制、社会保 障及资产管理等政策,落实托幼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托儿所、幼儿园配套房产资源的管理权进行调整,由市、区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调配,以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对新建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和托儿所,予以整体规划和建造。幼儿园的建造严格按上海 市建设委员会1995年颁布的【 幼儿园建设标准】执行,托儿所的建造不低于原有标准。新建成的幼儿园与托儿所交付教育部门。
老的托幼用房原则上划转教育部门管理,为本地区0-6岁的儿童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良好条件。
地区集办及街道托幼系统改变现行托儿所行政管理隶属关系,转由地方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其人 员仍保留集体所有制性质,政府对集体托幼系统原有的优惠政策仍然保留。
对托与幼的师资与保育员队伍实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对0-6岁保教业务的研究与指导。
托幼管理体制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措施
各区、县政府根据0-6岁一体化管理及人口出生趋势,加强对托幼事业的统筹规划,从本地区托幼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改革的实施步骤,协调各有关部门间的关系,加强管理职能,并在机构调整与改革的过程中,确保托幼机构应有的地位与管理力量,并落实管理范围扩大以后所需要的人员编制1-2名,以及必须的办公经费。
区、县政府加强对公建配套托儿所、幼儿园的建设与使用的统筹管理工作,确保配套建设及时到位及使用的科学合理,确保国家的托幼教育资源能真正造福儿童,对办园所条件未得到改善却不顾广大在托在园儿童的利益需要,擅自将配套资源挪作他用的现象进行抵制与处理。
以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大力推进上海办园所标准化建设,通过置换、联办、合并等多种形式推进托幼园所达标工程,办好每一所幼儿园。
通过办园体制改革,探索办园的新机制,满足社会多种需求,尤其要通过办园体制改革为困难园所注入活力,带动办园所水平的提高。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正常运转,市级教育费附加中应有不低于1%比例的资金用于托幼改革及事业的发展。各区、县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将一定比例的的教育附加费用于托幼事业发展。
在核算托幼园所收费成本的基础上,调整收费标准,多渠道增加投人。集体性质托幼园所收费标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物价局审定,由区、县物价局报市物价局备案。
0-3岁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以及课程设置、保教业务的研究与指导工作都纳入教育整体工作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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